今天是: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4    点击: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校企合作顺利开展,促进产教深度融

合,校企紧密合作,推动“四业联动”,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 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 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院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践行学校“医养特色与服务社会结合,人文素养与技 术技能并重,外延发展与内涵建设同步”的办学理念,为社会培 养合格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对职业教育工 作的重要指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学院人才培养供给侧与相 关产业需求侧相衔接,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 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

第三条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 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 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坚持接受主管 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在共同育人、合作研究、 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领域的合作管理。合作包括并不局限于以 下形式:产学研模式、现代学徒制模式、“订单”合作模式、“1+X” 证书培训基地、混合所有制模式、工学交替模式、教学见习模式、顶岗实习模式、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校企联谊会及企业家报告会等。


第二章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企合作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开展,校企合 作与产教融合办负责统筹管理、监督与协调,各系部及相关职能 部门具体实施校企合作开发及日常管理。

( 一) 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办主要职责:

1.加强学校与政行校企院的联系,拓宽合作渠道与途径,巩 固、拓展并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 改革,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相关调研;

2.瞄准技术变革和产业优化升级方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 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鱼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

3.根据国家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方向和现代高职人才培养 需要,负责制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统一协调和管理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4.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各 系部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5.每年不定期举办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组织学校与企事业 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及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共建协议;

6.组织指导完成校级、省级、国家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建设工作;

7.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 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 各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

各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组组

长,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项目前期调研、实施和总结。主要职责 如下: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育人模式,做好产教融合、 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

2.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和建议,推进 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前期调研,赴企业进行 实地考察论证,并将调研报告送交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办审核;

4.经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办审核同意后,提交校企合作申 请。按照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校企 合作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作过程中学校、教师、学 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5.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与企业保持密切良 好的往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6.负责对具体合作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完

成,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 措施。


第三章合 作

第六条合作企业相关条件

( 一) 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

求,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 度。其所在行业应与我校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 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 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二) 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 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 展需要。

(三)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的内容;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合作形式及内容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可以结合实际,在专业建设、创 新办学、教学指导、 职教集团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实 训基地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 根据就业市场需求,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 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 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 创新办学体制,合作共建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产业 学院,探索董事会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管理运行机制。

(三) 组建职教集团和产教联盟,探索职教集团和产教联盟 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新途径,将其打造成政行校企人才需求 信息平台、师资互动平台、实训基地共享平台、职业培训与技能 鉴定平台、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平台。

(四) 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培养。

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强化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培养,按 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 合作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推 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模式,以 项目、任务为教学载体,合作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将企业岗位 技能标准融入技能竞赛,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学赛结合。

(六) 合作推进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集企业 生产、实训教学、技能竞赛、员工培训、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公共 大型实训基地。 可按照企业生产及管理要求,建设集实习实训、 生产服务、经营管理于一体的具有“校中厂”特征的校内生产性 实训基地和具有“厂中校”特征的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校 企共同管理制度,提高实训基地使用效益。

(七) 合作推进校企协作技术创新,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和专 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合作创建技术开发 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产学研联合体,参与合作单位项目研 发、政策研究及项目策划层。

(八) 合作开展各类培训,通过联合培养、共建实习实训和 教学基地等形式,为合作单位和行业企业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 管理人才及其他各类高素质人才。

(九)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校企合作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校企合作项目由各系部进行申请,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办进 行初审,由学校进行审批。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自行开发 合作项目,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办也可根据合作项目的对口专业

向各系部进行推荐,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考察合作可行性。具

体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办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检查校企合作 项目进度,系部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协议书(合同) 所涉及的 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 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管理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 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均纳入学校科研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归属

( 一) 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 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 以学校为主题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 由校外合 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 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 本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 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 四) 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的课题研究,知识产权属合作 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纪律要求

( 一) 未经学校同意进行校企合作申请立项,个人擅自以学 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学校将追究项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

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方,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 承担。

(三) 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 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 四) 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舆 情的,视情节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 校企合作调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出差审

批等 有关制度,严禁借机旅游和接受企业礼品及吃请,违者按

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与国(境) 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 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与产教融 合办负责解释。

附:校企合作项目申请书

校企合作项目申请书

合作

项目

名称


合作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人

及联系

方式


合作

形式


合作

具体

内容


考察

内容

及结


校企

合作

办意

(盖章)

日期

分管

领导

意见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创新创业促进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 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 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 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 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 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管理体系。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成立创新创业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 业基地建设、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和重大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 策。创新创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双创中心、招生就 业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国资处、团委、财务处等担任 成员,秘书处设在创新创业发展中心。创新创业发展中心 (以下 简称双创中心) 负责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第四条学校双创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 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创业基地、创业基金、政策咨询等日常管 理。


第三章 创新创业教育

第五条 双创中心负责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 并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聘请校内外创新创业导师,建立导师信息库。不定 期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开展创新创业讲座。

第七条 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 能力。

第八条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工 作。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

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创新创业学习、 研究和实践训练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实践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 其他实践成果,经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包括:1.科研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2.校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创意类竞赛和 比赛获奖;3.经学院有关部门认可完成的各类创新创业学习、创 新创业实践训练及创新创业研究项目;4.经学院有关部门认定的 其他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 认定工作,公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认定范围及认定结果; 各系 部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创新创业活动, 并受理学生提出的学分申请,做好学分的初审工作;双创中心、 科研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协助教务处做好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1.双创中心依据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向教

务处提出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教务处予以审核并公布;2.参加 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学分认定, 系部进行材料初审后提交教务处复核;3. 教务处汇同相关部门 进行审核,据实做出认可或不认可的决定并进行学分登记。如不 予认可,说明理由。


第五章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入驻条件与申请流程

( 一) 入驻条件

1、我校大学生申请入驻校内创新创业基地的, 团队负责人 必须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团队成员以本校在校生为主。获准入 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 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 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2、在校学生项目 (含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必须符合学校专业集群建设以及相关教学单位的实践教学需要,经系部推荐进入 校级创新创业项目库的,优先批准入驻。

3、我校教师的科研项目需要入驻校内创新创业基地的,必 须有项目团队,必须向在校生提供科研助手岗位。

4、我校优秀毕业生、校友创办的企业,符合学校专业集群 建设、产业学院建设以及相关教学院部的实践教学需要,能向在 校生提供实习工位或科研助理岗位的优先安排入驻。

(二) 申报流程

申请入驻校内创新创业基地的,填写申请资料,撰写创业或项目计划书。经学校双创中心初审、创新创业委员会组织答辩天

通过后,签订入驻承诺书。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经营管理

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创新创业基地实行项目 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 收为主的运行机制。

( 一) 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与双创中心签署入驻合同;

(二) 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创新创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发生经营亏损或法律纠纷, 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 双创中心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考核评比。创业企业 须填写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半年度经营报告,每年7 月和次年 1 月 中旬报双创中心。

( 四) 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 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0 个工作日 向双创中心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五) 主动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六) 严格遵守创新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排 除安全隐患,保管好学校配备的办公设备。

(七) 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校内创新创业基地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双创 中心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入驻企业退出创业基地:

(一) 协议期满的;

(二) 在校大学生入驻的企业 (实体企业或模拟企业) 负责 人毕业的;

(三) 项目中止或考核不合格的;

( 四) 违反创新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五) 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六) 场所利用率低,长期占房不经营的;

(七) 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的;

(八) 其它不适宜在创新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

( 一) 免费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免收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二)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 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 四) 优先享受创业资金扶持;

(五) 协助申报各种创业扶持基金;

(六) 提供创业见习岗位。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以校级创新创业项目为重点,孵化和培育创 业项目,提高学生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在校生在校内外创办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毕业 两年以内的毕业生创办实体企业应报双创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双创中心和各系部做好备案项目的跟踪辅导工 作,组织专家和创业导师定期走访,帮助创业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价,对经营情 况好、市场前景大的项目予以重点帮扶、支持和推介。

第二十二条 项目范围

紧密结合学校办学特点与学科专业实际,重点支持和培育创 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双创”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

( 一) “互联网+康养”。

(二)“旅游+康养”。

(三) 休闲、健康、文化养生。

( 四) 乡村振兴电子商务创业。

(五) 其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来源

( 一) 学生自主设计、教师参与指导的项目。

(二) 学生与教师共同设计项目。

(三) 企业提出项目,学生、教师共同参与实施。

( 四) 校双创中心根据上级要求设立的专项。

(五) 其他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团队

( 一) 项目须建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企业指导的项目团 队。鼓励跨学校、跨学科、跨专业组队申报。除创新训练项目外,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的团队必须有“学生+教师+企业导师”。

(二) 项目分类

1.创新训练项目: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 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 成果(学术交流) 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大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 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 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

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大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 导下,采用前期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 的成果,提出一项具 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 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双创中心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