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校企合作顺利开展,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推动“四业联动”,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院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践行学校“医养特色与服务社会结合,人文素养与技术技能并重,外延发展与内涵建设同步”的办学理念,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学院人才培养供给侧与相关产业需求侧相衔接,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
第三条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坚持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在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领域的合作管理。合作包括并不局限于以下形式:联合体、共同体、产业学院、产教融合生产性实训基地、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现代学徒制模式、“订单”合作模式、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办(以下简称“校合办”)是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制订和发布年度校企合作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市级以上项目申报,校级项目评审与建设立项。
(三)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的进度检查、项目验收和评价,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
(二)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由校合办组织的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检查。
(三)配合校合办做好项目验收、经费管理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校企合作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任务的特点和实际 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算。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 实施进度。
(三)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做好经费使用记录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影像)的收集、存档工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八条教务处针对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改革、学生顶岗实习等相关工作,按照校内相应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研处针对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科研项目,按照校内相应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核算,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报销票据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教师工作部针对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教师企业实践,负责监督、检查、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合 作
第十二条合作企业相关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其所在行业应与我校专业相关,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其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为国家政策所支持,其管理体系和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处于中高水平。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合作形式及内容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 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创新办学体制,合作共建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产业学院,探索董事会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管理运行机制。
(三)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培养。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强化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培养,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合作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模式,以项目、任务为教学载体,合作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将企业岗位技能标准融入技能竞赛,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学赛结合。
(五)合作推进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集企业生产、实训教学、技能竞赛、员工培训、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公共大型实训基地。 可按照企业生产及管理要求,建设集实习实训、生产服务、经营管理于一体的具有“校中厂”特征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具有“厂中校”特征的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立校企共同管理制度,提高实训基地使用效益。
(六)合作推进校企协作技术创新,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合作创建技术开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产学研联合体,参与合作单位项目研发、政策研究及项目策划层。
(七)合作开展各类培训,通过联合培养、共建实习实训和教学基地等形式,为合作单位和行业企业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管理人才及其他各类高素质人才。
(八)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校企合作项目由二级学院进行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1),校企合作办进行初审,由学校进行审批。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自行开发合作项目,校合办也可根据合作项目的对口专业向各系部进行推荐,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考察合作可行性。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
校合办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检查校企合作项目进度,系部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管理及归属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均纳入学校科研处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题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的课题研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未经学校同意进行校企合作申请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学校将追究项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方,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舆情的,视情节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校企合作调研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出差审批等有关制度,严禁借机旅游和接受企业礼品及吃请,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办负责解释。
附:校企合作项目申请书
校企合作项目申请书
合作项目名称 |
|
合作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
|
通讯地址 |
|
法人代表姓名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合作形式 |
|
合作具体内容 |
|
考察内容及结论 |
|
校企合作办意见 |
(盖章) 日期 |
分管领导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