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学校“双高”建设,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不断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指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的师资,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独立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办(以下简称“校合办”)统一管理。学校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导师库,积极开展导师活动。
第四条 导师的指导和服务只作为本校创新创业学生决策运行、项目规划、生产经营的参考意见,学生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
第五条 导师对其指导、服务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二章 导师来源
第六条 校内导师:全校二级单位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产业导师、专兼职教师、行政管理岗教师、辅导员等。
第七条 校外导师:成功的创业企业家,行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投资、金融、法律等专家,其它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学校杰出校友等。
第三章 导师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导师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于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工作。
(二)具有奉献精神,能自觉配合学校安排,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三)熟悉国家有关创新创业政策法规,指导过“中国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等创新创业竞赛,获省级及以上奖项者,优先考虑聘任。
(四)具有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方面资格资质证书的学校教师,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九条 导师聘任流程
自愿申请、择优聘任,学校为受聘人员颁发贵阳康养职业创新创业导师聘书,聘期2年,每个聘期结束后可续聘。
(一)校内导师: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积极申请,加入校内创新创业导师队伍。申请人员填写《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后,每年公布一次导师名单。
(二)校外导师:由学校根据综合情况择优聘任。
第十条 学校每年根据导师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80小时,或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达3次的;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严重损害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指导对象或合作方的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
(五)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四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导师坚持公益性为主的服务原则,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青年大学生掌握创新创业方面的政策和知识。
(二)咨询服务。导师通过现场咨询,为青年大学生提供注册公司、营销投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三)项目评审。参与创新创业项目评审、论证及帮扶。
(四)课题研究。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调研和研究,了解大学生创新创业现状,积极发表论文或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提供政策性建议。
(五)教材编写。主持或参与编写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教材。
(六)项目指导。导师积极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等。
(七)宣传推介。利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各种媒介宣传我校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
(八)师资培训。参加学校以及上级部门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为我校教师开展创新创业相关培训。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导师,将按照学校高质量考核奖励的相关办法予以表彰奖励。每年评选3名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优秀创新创业导师”。
第十三条 校外导师参加专题讲座、项目评审、教师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学校按财务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导师参加现场咨询服务,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情况按照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
第十五条 鼓励导师申报创新创业方面的教材项目和教研课题,学校提供一定经费支持导师编写创新创业教材、发表创新创业论文。
第十六条 导师指导学生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办、校团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