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成果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推动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规范运转,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学科竞赛、创业大赛等竞赛活动。
第三条 依据主办单位、竞赛范围、权威性等,创新创业竞赛主要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一)国家级竞赛:指由教育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等国家党政(群团)部门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二)国家社会力量级竞赛:指教育部委托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会、行业协会、团体组织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三)省级竞赛:指由省教育厅等党政(群团)部门主办的全省范围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或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四)省社会力量级竞赛:指由省教育厅等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行业协会、团体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或国家社会力量级创新创业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如华东地区等)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五)校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至少三个以上学院学生参加的全校性创新创业竞赛。
第四条 依据创新创业竞赛的主办单位、层次、知名度、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并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高校参与情 况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以下三个 类别:
Ⅰ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学校需要调节的竞赛项目。
Ⅱ类竞赛:Ⅰ类竞赛以外,纳入全国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国赛项目;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学校需要调节的竞赛项目。
Ⅲ类竞赛:省社会力量级创新创业竞赛和校级创新创业竞赛。
第五条 为提高竞赛水平和学生的参与度, Ⅰ、Ⅱ类竞赛采取校内选拔与重点推荐、专项培训与专家辅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组织动员
第六条 创新创业竞赛在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办、团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成立竞赛专家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各学院常年指导学生竞赛并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负责对校内相关创新创业竞赛进行竞赛政策制定及竞赛项目等级类别认定,根据竞赛要求对开展的校内选拔赛进行命题及评审,选拔校赛优秀项目进行培训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办具体负责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及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挑战杯”系列赛事的组织工作。相关部门和学院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其工作职责分别为:
(一)组织管理部门
1.制定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2.收集发布各类竞赛的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
3.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
4.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
5.竞赛获奖项目的奖励认定及教师指导工作量业绩的核定工作;
6.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工作。
(二)承办单位
1.竞赛项目的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包括竞赛的宣传、 报名、组班培训以及组织竞赛等工作;
2.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 器、材料和场地;
3.建设具有高度责任心、业务水平高和相对稳定的竞赛 指导教师队伍;
4.做好竞赛项目报备、信息录入、证书上传、资料整理归档以及竞赛总结工作。
(三)竞赛工作机构
根据竞赛具体情况,可成立竞赛工作组。竞赛工作组由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承办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竞赛工作组负责制定竞赛计划,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组织开展报名、选拔、培训、参赛以及完成竞赛工作规定流程等,并确定一名专任教师担任竞赛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各学院作为Ⅰ类竞赛项目的培育主体,要在师 生中广泛动员,精心组织项目培育,每年重点培育校级项目各学院按本科专业不低于20项/专业。
第四章竞赛运行
第九条 学校对竞赛实行项目化运作、流程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竞赛流程。为加强竞赛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每次开展竞赛活动须完成项目报备→发布通知→组织竞赛→ 获奖统计→证书报备→资料归档→竞赛总结等规定流程。
为提高竞赛的水平和参与度,确保公平,竞赛承办单位组织省级及其以上创新创业竞赛,需进行校内选拔。
(二)竞赛备案。竞赛实行“一赛一报”制。除Ⅰ类竞赛外,每项竞赛开始前,竞赛承办单位均须向竞赛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未经报备的竞赛,一律不予认可。
(三) 竞赛总结。每项竞赛活动结束后,由竞赛承办单位收集获奖信息、获奖证书,进行资料归档,填写竞赛总结等,报送竞赛主管部门。
第五章 竞赛经费
第十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经费。实行竞赛分类资助制度,依据竞赛类别、竞赛计划和经费预算确定资助标准。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提交竞赛预算以及上年度竞赛经费实际使用情况,以便学校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划拨给承办单位的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教师指导费、元器件费、伙食补贴费、差旅费、运行费、专家讲座费等。
(一)参赛报名费:用于参加校外创新创业竞赛的报名;
(二)教师指导费:用于补助教师在赛前集训给参赛学生指导的费用(如计算教学工作量则不予支出),发放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三)元器件费:用于学科竞赛所产生的元器件、耗材等 费用;
(四)伙食补贴费:用于封闭比赛期间学生和指导教师伙食补贴;
(五)差旅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六)运行费:用于承办单位组织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如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打印纸等);
(七)专家讲座费:用于承办单位聘请校外专家针对竞赛开设讲座或开展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设立创新创业竞赛专门账户,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由学院分管创新创业教育的领导审批。经费支出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认真贯彻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经费。经学校同意,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可获得竞赛冠名权。赞助经费支出范围同划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在确定参赛人员后,所有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全力投入训练和竞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教师须退出所有已发经费,学生须退出所有已发经费并赔偿相应的报名费、培训费等。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励
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及相关培训活动,经学校相关 部门审核后,专科生及本科生可认定创新实践学分及第二课堂学分。
2.鼓励获奖学生将参赛项目落地转化,校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教师奖励
1.按学校的奖励办法执行,奖励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相应绩效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总量范畴。
2.指导学生获Ⅱ类以上竞赛获奖的团队,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创新创业培训。
第十七条 学院奖励
1.学院组织参与Ⅱ类以上竞赛及其获奖情况纳入院校二级考核指标体系。
2.学院组织参与Ⅱ类以上竞赛及其获奖情况纳入年度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考核体系,考核优异的学院授予“创新创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支持的创新创业竞赛,其作品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办、校团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